广东省学考等级划分标准
1.合格性考试科目的成绩认定。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9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比例不超过当次当科考生总数的2%,其他考生成绩均认定为合格。合格性考试等级成绩,位次由高到低分A、B、C、D、E 五个等级。各等级人数所占比例依次为:A等级15%,B等级30%,C等级30%,D、E等级(含0分,下同)共25%。E等级为不合格。艺术(或音乐、美术)、技术(含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等科目“合格/不合格”或各等级的比例由各地市自行确定。
考生参加统一高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当次当科考生总数98%以上的成绩可视为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高考时非英语语种当次当科考生总数98%以上的成绩或初级等级证书成绩可视为外语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高中学校组织的非英语语种外语科目考试成绩是否认定为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由各地市确定后报省备案。
2.本办法实施前参加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成绩认定。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D级及以上等级成绩的,可认定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
3.外省转入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认定。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单位出具成绩证书,可转入我省,但仅作为学生普通高中学校毕业和同等学力认定的依据,不用于高校录取。
4.成绩有效期。用作普通高中毕业和同等学力认定的合格性考试成绩长期有效,计入考生春季高考录取总成绩的语文、数学、英语合格性考试成绩及计入考生夏季高考录取总成绩的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当年有效。
成绩使用
1.作为学生普通高中学校毕业和同等学力认定的依据之一。学生按《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修满规定的学时获得相应学分、合格性科目考试成绩合格,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和主要依据。学生在校期间因未通过合格性考试而没有取得毕业证书的,离校后可继续参加有关科目合格性考试,考试成绩作为核发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明的依据。普通高中合格性考试成绩也可作为社会人员等认定普通高中学校同等学力的主要依据,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地市确定。
2.作为普通高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参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反映普通高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各地市要发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对中学教育教学的正确导向作用和对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普通高中学校课程管理、教育教学指导及质量评价的重要手段,加强督导,但不得仅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普通高中学校和教师的依据。
3.作为高校录取的重要依据。合格性考试成绩是普通高校春季高考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选择性考试成绩是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之一,计入考生总成绩的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所报考高校和招生专业的选择性考试科目要求及自身兴趣特长,在物理和历史2门科目中自主选择1门,再在思想政治、地理、化学和生物学4门科目中自主选择2门组成。考生的选择性考试科目,须符合拟报考的院校专业组对应的科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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